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闽劳社[ 2 0 01] 5 3 7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偏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 榕单位职IE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 298号) 。精神,并在实施《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实施细则》(闽劳社[2000]502号)的基础上,结合省、部 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对省。 一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从 2001年 9月1日开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 50%,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补助 60%具体见附表)。补助Z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二、医疗费用年终困难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公务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血压、糖尿病)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怖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和社会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含个人帐户支付),年终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 80%。 
  本意见从 2001年 9月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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