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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 2000 ] 442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在以下情况(恶性肿瘤病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的门诊治疗,特制定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
附: l、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管理暂行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3、基本医疗保险结核病门诊规范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4、基本医疗保险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5、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分裂症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6、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危重病抢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ΟΟΟ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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