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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办 [1999] 72号 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 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按年度累计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费用的病种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范围采取准入法,即通过制定由统筹基金可支付的病种和项目来确定。 第五条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分甲、乙两类目录。甲类目录适用于全省范围,各统筹地区都要执行;乙类目录的病种和项目,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诊断及确定,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合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韦,最后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第七条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和进行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患非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及进行非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治疗及在定点药店购药时,统筹基金只予支付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参保职工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其进入统筹基金之前的费用;统计按照多病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九条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比例,由各 统筹地区根据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针对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目录中的每一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今后根据需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对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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