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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专题
017.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能领取养老金吗
问:我单位一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因企业改制,他承包了一些活儿,按规定向厂缴纳费用,其余归自己。他在59岁时提出,由于不知道可以55岁退休,要求补发4年的养老金。
答:看来他是在满55岁后才做承包工作的。从事特殊工种却说自己不知道55岁能退休,难道你们单位只他一人是特殊工种工人?即便如此,国家政策都从发布(或发布按规定的时间)起生效,不能说个人不知道,政策对他就无效。推算他现在的工作时间已40年,现在说不知道这个规定,也无法让人相信。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须要经过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才能领取养老金。对他来讲必须在4年前完成,查不到这个程序,社会保险机构当然不能承认他的身份已由职工改变为退休人员;只要他不提出退休申请并经以上程序,他就不是退休人员,也不能得到养老金;当然更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018.企业有权让职工退休吗
问:我煤矿一副矿长,56岁,在上班时间内劳资通知要他退休,通知却是工会主席签发的。正矿长说他不知道此事。我们都是目击者,对这种做法愤愤不平,但又不知道怎么办。
答:这事太奇怪了,怪得使我无法相信它是否真实存在;但我还是相信你们的反映是真实的。一、如果副矿长曾在井下工作满9年,他可以在年满55岁时在副矿长的职务上退休。如果在井下工作过但不满9年,提升为副矿长主管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经常下井检查,就应该在年满60岁时退休,如属这种隋况,让他在不满60岁时退休,就是怪事,但这还是小事。二、目前我国的干部管理权限,也可以说是组织手续,适用于干部的任用、调动、罢免等。以这位副矿长而论,他的退休应由管理他的主管单位同意。而且按照我国的职权划分,职工的退休审批权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副矿长的“退休”谁承认?社保部门能给他发放养老金吗?退休不成立,就还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社保费的责任。这是大事。你们应该把这些情况写清楚,一份给你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如煤炭局),一份给劳动保障局,一份给社会保险局。这是你们应该办的,也是必须办的,否则,政策的严肃性和必须遵照办理的原则从何谈起!
019.没有职业等级证书或上岗证就不能办理退休吗
问:我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劳动部门要求职工必须有职业等级证书,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6号令。无证必须补办,不办不能退休,办证费共200~500元;有证则交验证年审费200元左右。我认为,以前劳动部门从未提过职工退休时还有这种条件。请主持人给予回复。
答:我查了劳社部发[2()()1]6号令,此令确实把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扩大了,但行政法规应从发布之日起生效,不能用现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过去的事,任何法、法令、行政法规都有时效性,他们应该明白。上述6号令没有提及什么缴费的问题,地方为在职职工发上岗证,合理收些工本费是可以的。但是对要退休人员,无证就必须缴费补办,且数额不菲,否则不给办退休,是哪一级政府的规定?即使是当地的文件也应无效。其中是否另有隐情?我不知道。你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作为乱收费,上级部门应该查处。退休属于养老保险范畴,上岗证属于规范劳动用工的范畴。从国家规定的办理退休的条件来看,一是符合退休年龄的规定,二是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该办理退休;国家并没有文件规定没有职业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不能办理退休。
020.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以退休吗
问:我1975被国有企业吸收为计划内临时工,1991年转为合同制工人,今年50岁已符合退休条件,但当地社保部门说,我的缴费年限不够15年,如要领取长期支付的养老金,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满15年后,才可以享受长期养老金。这对吗?
答: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你一直没有离开现在的工作单位,而且从1991年转为合同制工人,如果“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都可以在“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要你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是对26号文规定的误解。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才可能得到长期支付的养老金,是专对“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并不包括你,因为你是在“本决定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所以,补缴要求不符合上述国务院文件规定。
021.没有原始档案能否办理退休
问:我单位一职工,几经调动,到我单位工作时已达到退休条件,但档案却遗失了。我们没有资料可证明,社保局不批准他退休,怎么办?
答:社保局没有法定的材料(包括一些档案)确实不好办理退休,但并非绝对不能,补好就成了。档案遗失,应该由他最后工作的单位协助其个人查清原委,能补充的补充,确实不能补充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档案实际上也就是起的证明作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职称等信息通过档案都能确定,原始档案遗失了,这些信息通过其他证明也能够得到确定。在某些时候,原始档案的记载可能会有错误,办理退休的部门不应当依据这些错误材料办理退休,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正确信息材料。此点也说明不是一定要有原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023.招工档案影响“临时工”、私企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退休权利吗
问:我们县的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办理企业长期临时工、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养老审批工作,原因是因为这些参保人员没有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的人事档案。请问,劳动行政部门这
样做对吗?
答: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相同的,即:依法保障职责范围内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企业和个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符合退休条件,当然有权享受养老权利。至于批准、录用手续怎么办理,老百姓怎么能知道但是这涉及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不能依法得到的大问题如果因为批准、录用手续等问题而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利受到损害,必然会引起争议,如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当地社会的不安定。请你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陈述利害。
024.社保部门办理社保事务可否收取手续费
问:社保部门在办理女职工生育费,职工退休、调动、退休职工增资,职工终止参保下户等均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有的高达100多元,且不开任何收据,又不亮收费许可证,请向社保部门的做法符合国家政策吗?
答:所问的问题,按原信一字不差地照录。社保部门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中央地方(至县)都是这样。如果正常办公费用不足,只有正当的理由,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都可以增拨事费,以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不致因费用不足而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是一个服务单位,不应收取如来信所说的各项手续费。所谓“手续费”,用词含义我不清楚,但有一条原则:如果有文件规定,且用于业务开支不算违法;要有收据。不开收据,我怀疑这笔钱进了“小金库”,如私吞私分,是绝对违法的。如属这种情况,当然没有收费许可证;即使有,也是地方发的,属于应取缔的乱收费。此事当地审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
025.农民能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问:我地一农民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能不能被允许?
答:一般不能。目前国家整体上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范围是限定的。农民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说明他的养老保险意识很强,应该鼓励,并且要把政策对他讲清楚。但是现在一般不能接受。他的养老保险可以另辟蹊径。一是如果农村已建立了这种制度,可向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加入;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他在年老时都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到一定的养老待遇。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养老保险实行“多层次”的原则,即使是企业在职职工,也可以向商业保险投保。这样,他在退休时除社会保险待遇之外,还可以得到商业保险的给付。这是多层次中的一个层次。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规定把部分农民工或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种尝试。随着“农民”身份的淡化,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逐步发生变化,在现阶段主要按地方规定执行。
026.未在居住地工作能在居住地办理退休吗
问:职工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本人退休后要到异地居住,要将在职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关系转至退休后的居住地,然后在居住地办理退休,这样做可以吗9
答:我国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只在省一级行政区内统筹。来信只说“到异地居住”并没有说具体地方,姑且按到另一社会统筹的行政区居住。若果真如此,他的要求很难或根本不能实现。异地办理退休手续,根本不可能。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分三大块,第一块是当地平均工资的20%,按什么地方社会平均工资算?第二块是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20,好算;第三块过渡性养老金,有一个系数,各地不同,怎么算?一、三部分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在职工所在工作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居住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没有收到这笔钱,也就没有义务支付。办理退休还需审查工龄等情况,异地办理会“费力不讨好”。按照现行政策,职工应在最后工作地办理退休。退休后可以到异地居住,仍由原工作地点的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地寄发养老金。关于医疗待遇,按国发【1998】44号文规定,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与养老保险并存,异地居住后,道理上应按原工作地的办法报销。
029.在工人岗位上工作17年应按工人身份退休吗
问:一人原为小学教师,]984年调入我企业任售货员,今年50岁,按规定符合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但社保机构认为她过去是教师,是干部,应在年满55岁时才能退休。对不对?
答:不对。以前是以前,现在是现在,时间要分别清楚。以前曾是教师应视为干部,当了17年售货员,售货员是工人身份,以前的干部身份怎么还能存在呢?对企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其含义是企业工作人员都应按国家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用合同的形式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提高管理水平。目前,职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退休年龄仍然应该按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例外,各地、各单位都无权寻找“理由”自行变更。据我所知,有的单位为了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把女职员无缘无故地调到工人岗位上,然后按国家对工人的年龄规定在50岁时退休。这当然是钻政策的空子。有鉴于此,不少地方规定,职员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必须满一定时间,例如5年,才能按满50岁时以工人的身份退休。以她而论,在售货员岗位上已工作了17年,为什么要她以职员的身份在55岁时才能退休?
030.个体户的缴费比例和退休年龄固定吗
问:我的朋友,女,40岁,2001年下岗,现按个体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局称:如按本人工资的27%缴费,可以在50岁时退休,如按个体户的1 8%比例缴费,55岁时才能退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
答: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女工人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的,55岁退休。不从事经营的,仍保有工人身份,如本人愿意,可以按在职女工人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大概就是信中所说的27%了。27%也好,18%也好,具体比例都由地方规定。劳动保障局要你的这位朋友按27%缴费,在50岁时可以退休,意味着仍然承认她是工人身份。如果她从事个体经营,就是个体经营者的身份,他们的收入不稳定,所以缴费的比例也适当降低一些,基数也可能低一些,不能说不合理,也可以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这样规定必然有其理由。我粗算过,两者缴费的总额差不多,多缴必然会多得,将来对你的朋友养老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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