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社会保障咨询热线珍藏版第二册2004年增刊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养老保险专题

 

  07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么处理
  问: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第五项,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计算支付,是否按个人账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分之一支付?
  答:离退休人员在世时,凡属“中人”者,他们的养老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由三或四个部分组成。个人账户是其中之一,从目前来讲,是他们养老金总额中的一小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 16号文)中,并没有规定按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支付给遗属。所以,你们应该一次结清,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继承人。
  073.全部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后的个人账户如何退还
  问:一下岗职工,企业破产后,仍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3年4月份该职工病故,家属要求按照本人和单位缴纳的总和退还。我们意见是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全都退还本人,单位所缴纳的部分按5%退还本人,其余并入统筹基金。家属不同意,为此僵持不下。请主持人从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给一个决断。
  答:按政策加情理办,并不难。一、从政策来讲,劳办发【1997】l16号文第27项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这里面的意思是: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不得退还给亡者的亲属。二、从情理讲,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计入额最高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包括了单位应缴纳的一定比例。既然他为单位代缴了费用,缴费应按1I%计入账户,其余列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统筹所用,个人不应要求退还。所以,这笔账要算仔细,才能合法又合理。我假设:
1、下岗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5%;企业缴费比例的20%中,6%计入个人账户,14%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应退的是个人缴费5%的本息和。
2、下岗后个人愿意为企业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应是11%,应退的是11%的本息和,这样计算应该是情理中的事。上述1、2本息和分别计算后相加,就是应该退给亡者家属的数额。
上述计算办法,有法可依,合情合理。我想,以法、情结合处理这个问题,亡者家属应该接受。要求把企业缴纳的已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和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退还,没有法规依据,不能答应。
  075.被判死缓犯人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一职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承认归个人所有。劳办发[1997]16号文第五条只规定了在职职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按本息或剩余部分的本息继承(返还)给他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此精神,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人,在其服刑期间,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如其被执行死刑,有关部分可予继承。
  079.退职费已一次结清还能调整吗
  问:我母亲是随军家属,1952年参加工作,1962年退职,没有任何待遇。听说最近有文件,对退职的可以发给长期待遇。这项待遇,我母亲能得到吗?
  答:你母亲不能得到这项长期待遇。1962年退职,正是国家工作人员大精简时期。按国务院的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职后可得到一次性的退职待遇,从此结清,与原单位再无关系。不应得到长期待遇。对退职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长期退职生活补助费的,他们的退职生活补助费可能按时间予以适当调整。你母亲并没有领取长期的退职生活补助,可以推认是在退职时所应得到的补偿已经一次结清,所以,不存在调整待遇的问题。
  080。病逝前的待遇调整能否对病逝的人员适用
  问:我省最近一次调整退休待遇,正式文件在10月份发布,规定从7月份开始执行。一退休人员在9月份因病死亡,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个文件发布和生效的问题。有的文件先发布后生效,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12日颁发,但在当年的10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不能按这个文件处理。这是为执行留出的准备时间。你所问的是另一种情况:文件发布在后,把执行时间向前推。也就是说文件的生效时间可以追溯到发布之前的一段时间。以这位同志而论,他的问题可作以下处理。
一、补发他逝世前,即:7月到9月养老金增调的数额。
二、他逝世后的抚恤待遇,按增调后的新数额计发。
  081.正式领取养老金之前能否参与养老金调整
  问:一企业职工,2001年12月底被批准退休,但当月已领了工资,他的养老金应该从次年的1月份支付。恰
好我们这里有一条政策:调整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1月份以前计算。这位职工要求调整养老金。这事怎么办?
  答:这事很好办。向他把政策解释清楚就行了。他在没有领到养老金之前,已领了工资。养老金调整,是在领到养老金之后才有资格参加调整的。他在当地划定的调整养老金杠子之外,当然没有资格参加这次调整。调整的是养老金而不是工资,如果他在2001年12月恰逢单位调整工资,不给他调是企业的责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应负的职责无关。
  083.因在职职工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减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吗
  问:我地社保局,因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把应发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减发,作为在职职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合法依据吗?
  答:绝对、完全违法,必须立即改正。任何一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肩负着两项任务:一、向企业收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二、向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两者并无前因与后果的关系。个人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就应足额享受退休待遇,这才叫社会统筹。符合条件,社保经办机构就应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否则将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退休人员的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多次强调的“两个确保”之一,不仅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就此事而言,必须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齐.如果退休人员要求给予利息,也是合理的要求,原则上应照办。
  084.企业有权降低缓刑退休人员养老金吗
  问:一企业退休人员,因经济问题被判刑缓期执行,企业发出正式文件,降低他的工资。另一在职职工也属同类情况,企业能不能降低他们的工资?
  答:缓期执行就是没有服刑,缓刑是考验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该如数发给。被判缓刑的在职职工应享有与一般职工相同的劳动等各项权利。在职职工被判刑缓期执行,企业有权按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给予降职降薪的行政处分。我不知道这个企业对退休人员发出降低“工资”的文件,是怎么想的。此前,我了解到个别企业竟然发出开除退休人员的文件。两者真是无独有偶,荒唐到一处了。共同点则是不懂政策,把已经退休的人员依然看作是自己的职工,构成了一种荒唐的越权行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这是国家规定的、他们应得的待遇,受《宪法》、《劳动法》保护。企业降低他的“工资”(什么含意,我不知道),纯属废纸一张。
  088.代发养老金的银行能否扣收手续费
  问:我们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银行代发养老金。但银行在发放养老金时,从养老金中扣收千分之五的手续费,这合理吗?
  答: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他们为国家、社会、企业贡献一辈子后,所应得的“活命钱”,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主管部门再三强调、反复说明的事。什么叫足额?就是一分钱也不能少。银行
代发养老金,所发的养老金在及时发放之前,是银行可以自由使用的流动资金,银行可以从中获得收益,这是合法的。但是从养老金中扣除5‰的手续费之后,退休人员得到的就不是足额的养老金。5‰的手续费是银行的非法(违法)所得,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原劳动部和工商银行也曾共同发文(劳部发[1996]37l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切实保证离退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代发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你可要求当地银行退还该费用。银行不予退还时,你可向其上级银行或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他们负责处理。此事,我已向中国银行业务管理监督委员会通报,要他们处理。要注意利息税的问题。如果领取养老金后,将养老金存放在银行,银行对该笔储蓄资金产生的利息征收利息税,则是合法的。
  097.精简职工救济费由谁负责
  问: 我局一装卸工,1955年在作业中左足关节受伤,治疗后上班。1962年精减回乡,并享受40%的救济费。现在本人说因陈旧性伤痛需治疗,要我们解决治疗费用。请问有何依据?
  答:按上世纪60年代初期对精减职工的安置政策而论,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精减回乡后的待遇是有差别的。此人1955年参加工作,1962年精减回乡,与你们已没有劳动关系。按来信所述,他已按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享受相当本人工资40%的救济费。根据该文,他的一切待遇应由现在的民政部门负责,医疗费如何支付,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和你们无关。 ,关于他的“陈旧性伤痛”(原信如此)问题,我请教了北京市骨科医院院长。他说,医学上没有这种症状,没有这种表述用语,如果当时没有骨折或骨裂,当时的疼痛是由韧带扭伤或肌肉撕裂引起的,经过治疗休息后能完全恢复,此后再发生的在同样部位引起的疼痛,极可能是个人行走不慎所致;无法确诊为旧伤复发。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某职工在甲企业因工负伤,调到乙企业后旧伤复发,仍应按工伤处理,由乙企业支付应得的待遇。如果他仍在企业工作,而且鉴定为旧伤复发,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在于,他的“陈旧性伤痛”在医学上无法成立。
  100.公安干警的养老金问题由何部门主管
  问:我是公安干警,退休后触犯法律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我原来享受的养老金能否继续发给?
  答:公安部门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劳动保障部曾就企业人员此类问题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其中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这只能适用于以企业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人事部门主管。请向当地的人事局查询,无法解答时,应该由他们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直至国家人事部。


经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040188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8座二层 9616896160 350005
福建博士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违者必究